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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曲凤芝与刘玉中、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凤芝,刘玉中,刘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曲凤芝,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郊街道东门村2组。被执行人刘玉中,男,1956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恩育乡万宝村1组。被执行人刘玉杰,女,1964折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郊街道东门村4组。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