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凡某某与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942号原告凡某某,女,1978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牛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凡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闫志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