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曾xx与被告廖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曾xx,女,汉族。被告:廖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诉被告廖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曾xx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嘉东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