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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守美、张晶盗窃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美,张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守美,女,1961年3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栋**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张晶,女,1969年1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守美、张晶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长伟、代理检察员王丽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守美、张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2月1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赵守美伙同被告人张晶在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站前地下街负二层5区6号服装店内,趁店主不备,盗窃被害人卢丹丹置于店内的貂皮大衣一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450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守美、张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守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对赵守美盗窃过程不知情,赵守美将赃物藏于穿着的大衣内,直至商场外才拿出来。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赵守美、张晶行至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站前地下街负二层5区6号服装店内,由被告人张晶望风,被告人赵守美趁店主不在之机,盗窃被害人卢丹丹置于店内的貂皮大衣一件,后二被告人共同逃离该商场。被告人赵守美、张晶将该貂皮大衣拿至典当行典当,获利人民币2700元。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1045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卢丹丹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6日16时10分许,我在鞍山市铁东区站前地下街负二层5区3档6号我自己的档口里,将我的黑色貂皮大衣放在该档口里柜子上。16时20分许,我去旁边5号档口里帮我朋友照顾顾客,不到两分钟时间我回到自己档口时发现我的貂皮大衣被盗了,我通过商场保卫科的监控看见是两名50岁左右的女子把我的貂皮大衣偷走了。被盗貂皮大衣是2014年12月1日在佟二堡海宁皮革城A座三楼纽约路25号欧亚赛迪皮草旗舰店花人民币11000元购买的。2、证人朱翠华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铁东区新华街6栋4号铧琳金店的老板。2014年12月17日中午,进来两个女的,其中一个女的拿了一件貂皮大衣跟我说:“这衣服是我妹妹的,现在急用钱,我把衣服押你这,过一个月、半个月的我来取。”我跟她俩说了一下衣服押这一个月300元。这衣服我看了看给她俩拿了3000元,扣去押金她俩从我这拿走了2700元。这件貂皮大衣是带帽款黑色的,我将其中一个女的身份证复印了一下,放到貂皮大衣里了。3、被告人赵守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12月16日16时许,我和张晶在鞍山市铁东区站前地下街负二层逛街,看见5区3档6号档口没有人,档口柜子上有一件女款带帽子的黑色貂皮大衣,这时候张晶也走到档口门口了,张晶就在档口外等我,我将貂皮大衣夹在胳膊里拿走了,然后我和张晶就离开地下街。次日,张晶说她认识一家典当行,我们去了八卦一家典当行把衣服押了3000元钱,典当行收了300元手续费,给我们2700元。这2700元,张晶拿走了1000元,我们俩还债还了1000元,我留了700元。偷衣服时,张晶看见我偷了,她就跟着我走了。此事我们没有事先约定,但我们吸毒没有钱了,一起去逛街就是一起去偷东西。4、被告人张晶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12月16日中午,我和赵守美一起去站前逛街,想一起偷点东西。16时许,我们走到站前地下街负二层,我和赵守美进了不同的服装店看衣服,我看完衣服出来上隔壁喊她一起走。走到负一层时,小美让我快走,我看见小美衣服里掖了一件衣服,后来我看见是一件貂皮大衣。次日,赵守美带我去八卦的一家典当行把偷来的那件貂皮大衣抵押了2700元,是用我身份证做的登记,抵押期限为一个月。这2700元,小美给了我1000元,我还了500元债。我们平时都有吸毒的行为。5、鞍山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朱翠华处依法扣押欧亚赛迪牌黑色貂皮大衣一件,并依法发还被害人卢丹丹。6、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10450元。7、视频资料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赵守美手持被盗貂皮大衣与张晶共同从一档口处走出,及二人神色匆忙快速从出口处跑过。8、借款协议证明:被告人张晶将所盗貂皮大衣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朱翠华。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经被害人卢丹丹报案,被告人赵守美、张晶被抓获归案。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守美、张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守美、张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晶称其对赵守美盗窃行为不知情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赵守美、张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监控录像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赵守美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告人张晶在现场,且被告人赵守美将盗得黑色貂皮大衣明显手持放置,而非张晶辩解的藏匿在被告人赵守美衣服里,故对被告人张晶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赵守美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守美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晶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望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本应对其从轻处罚,但考虑其拒不认罪、悔罪,故酌情减少其从轻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守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慧婷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人民陪审员  贾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