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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瑞英与曹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英,曹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曹瑞英,农民。被告曹立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瑞英与被告曹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瑞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瑞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瑞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瑞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珈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