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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军永与张才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永,张才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157号原告:张军永,被告:张才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永与被告张才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军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36.25元,由原告张军永负担。剩余诉讼费136.25元,退还原告张军永。(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潘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