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瑞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饶世珍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瑞文,饶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金瑞文,女。被执行人饶世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饶世珍的存款611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