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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瑞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饶世珍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瑞文,饶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金瑞文,女。被执行人饶世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饶世珍的存款611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