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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5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顺珍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顺珍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585-3号原告天津顺珍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法定代表人郑文景,经理。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3号办公楼2单元1208号。负责人郑文广,经理。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城海螺街35号。法定代表人张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顺珍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以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津市北辰区,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或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霍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