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宋滨玉、李深与贾凤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滨玉,李深,贾凤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361-1号申请执行人宋滨玉,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李深,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贾凤阁,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滨玉、李深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0000元,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将此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正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