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田丽与屈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某某,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田某某,被申请人屈某某,申请人田某某与被申请人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屈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院X号楼X室(所有权证号:XX)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用其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号院X号楼X层X室(所有权证号:XX)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屈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院X号楼X室(所有权证号:XX)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仍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转让、出售、抵押、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