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史志斌与周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志斌,周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51-3号申请执行人:史志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小兰。被执行人:周夏龙。申请执行人史志斌与被执行人周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40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夏龙现下落不明(已提起布控),并查封被执行人周夏龙名下位于嵊州市江滨西路228号陶然佳园2幢一单元202室房产。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证券资金。本案申请标的为285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285000元,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