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蒙执申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施连杰张薇薇非诉执行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施连杰,张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申字第338-2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18052—9,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嵇康北路。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施连杰,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薇薇,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蒙计征决(2013)A1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施连杰所有的车号牌号码为皖S.ZW8**黑色江淮和悦轿车,现该案已经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施连杰所有的车号牌号码为皖S.ZW8**黑色江淮和悦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峰审判员 常保才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长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