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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水利诉被告彭耀耀、被告程彦军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利,彭耀耀,程彦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066号原告杨水利,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彭耀耀,男,1989年2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程彦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395号亚美伟博大厦。负责人杜金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杨水利诉被告彭耀耀、被告程彦军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水利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利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江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