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董大伟与董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伟,董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303号原告:董大伟,男,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虹桥南区。被告:董莹莹,女,25岁,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世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