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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董大伟与董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伟,董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303号原告:董大伟,男,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虹桥南区。被告:董莹莹,女,25岁,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世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