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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苏不诉被告马小平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某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马某甲,女,东乡族,生于1974年6月17日,文盲,农民。被告马某乙,男,东乡族,生于1984年3月8日,文盲,农民。被告马某丙,男,东乡族,生于1978年10月20日,文盲,农民。被告某丁,男,东乡族,生于1980年8月5日,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