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洪武集团凤阳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与王立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王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在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门。被执行人:王立祥,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南苑*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11261971********。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立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凤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乃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