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练某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泽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练某某驾驶川******号“蜀都”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温江区鱼凫路超速行驶至该路段339号门前人行横道处时,未认真观察道路上情况,致使车辆与沿人行横道由右向左通过道路的被害人池某位相撞,造成池某位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练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练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练某某系成都西部新城公交有限公司驾驶员。被害人池某位的亲属已收到先行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对被告人练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练某某无异议,且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接警记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从业资格证,机动车保险单,院前急救登记,被害人池某位的户籍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手机通话详单,收条,谅解书,证人蒋德桥、刘毛元、刘学宇的证言,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川******客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案发时的车速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致1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罚。案发后,被告人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家属已获得先行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并谅解被告人练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贺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