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区东湖伟都建材商行与冯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区东湖伟都建材商行,冯士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08号原告:杭州余杭区东湖伟都建材商行,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华宇商城。经营者:相文东。委托代理人:林云福,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士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东湖伟都建材商行诉被告冯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区东湖伟都建材商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东湖伟都建材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东湖伟都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东湖伟都建材商行负担。审 判 长 孟 斌人民陪审员 郭函丽人民陪审员 金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希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