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安庆市博物馆、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市博物馆,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姚中亮,馆长。委托代理人:吴跃敏,该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曦翔,该馆办公室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高金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万松,该院医保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人:刘春旺,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辉,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庆市博物馆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审被告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庆市博物馆于2015年5月6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庆市博物馆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庆市博物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上诉人安庆市博物馆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大庆审判员 胡 毅审判员 马 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德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