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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终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徽皖江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皖江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皖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颖上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8348-60。法定代表人:赵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勇、曾申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南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15294215-2。法定代表人:张开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凡千,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皖江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