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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罗少四抢劫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少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399号罪犯罗少四。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9日作出(2012)三亚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少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罗少四与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2358.03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被告人罗少四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琼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罗少四于2012年11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罗少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少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罗少四自2013年2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1个月,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罗少四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判处对该犯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该犯尚未履行。该犯与其他三名同案犯应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2358.03元,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3)三亚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以法院未发现该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亚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判项的该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少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由于原判处对该犯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该犯尚未履行,故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把握,扣减其两个月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少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梅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