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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002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九良、熊德兰与李丰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九良,熊德兰,李丰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00252-02号申请执行人周九良,男,195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熊德兰,女,1954年10月出生,汉族,系周九良妻子。被申请执行人李丰瑞,男,1946年12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九良、熊德兰与被申请执行人李丰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正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代 凤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