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袁学英、袁彪、曾勇与扬州翔欣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学英,袁彪,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50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学英。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彪。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勇。上诉人袁学英、袁彪、曾勇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78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学英、袁彪、曾勇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袁学英、袁彪、曾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学英、袁彪、曾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家德审 判 员 邓云茂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婷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