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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商初字第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无锡宏联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宏联电镀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0941号原告无锡宏联电镀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宏联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宏联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金晶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其诉权。宏联公司撤回对金晶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公司撤回对金晶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840元,减半收取11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20元,由宏联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