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城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与万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万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城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十字街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78968-9。法定代表人:徐长剑。委托代理人:盛太良,公司员工。被告:万剑辉,男,1954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剑辉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剑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姚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