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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继洲与被执行人刘社管、廉雪秀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洲,刘社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赵继洲,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社管,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继洲与被执行人刘社管、廉雪秀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继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社管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明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