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旸人民陪审员 李文全人民陪审员 肖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蒲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