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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景鑫与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鑫,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王景鑫。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衍罡,总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三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景鑫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4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36.4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魏秀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