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韩冬梅与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梅,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韩冬梅,女,汉族,1979年11月27日。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玉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X,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冬梅诉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冬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韩冬梅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韩冬梅负担。审 判 员 赛 吉代理审判员 张春香代理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桑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