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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仼某某诉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顾某,阳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任某某。委圫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被告:阳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长江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贺文胜,该公司经理。委圫代理人:陈备,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圫代理人:张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顾某、阳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8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