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小红与被执行人施光宇、仇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红,施光宇,仇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林小红。被执行人施光宇。被执行人仇明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红与被执行人施光宇、仇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林小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施光宇、仇明刚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林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滦执字第532号林小红与施光宇、仇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