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指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唐玉泉与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唐玉泉。被执行人: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希强,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唐玉泉申请执行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2号工伤赔偿争议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唐玉泉申请执行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姜红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