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代某甲与代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代某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代某甲。被告代某乙。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地址:青县清州镇新华中路新华桥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甲与被告代某乙、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甲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姚雪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