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河南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与郭斌斌为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郭斌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20号原告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牧野大道219号。法定代表人韩淑云,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斌斌,男,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斌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3日原告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以已经收到郭斌斌货款壹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司萌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