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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苏占玉与王春好、张之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占玉,王春好,张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15号原告苏占玉。被告王春好。被告张之香。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729号原告苏占玉与被告王春好、张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春好、张之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二、查封被告王春好、张之香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休格兰花园21号楼1单元XXX室的房产三、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