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5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大学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大学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5018号原告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351208-0。法定代表人刘云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39号,组织机构代码71290847-1。法定代表人刘耀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晓筝,天津全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40135932-1。法定代表人李家俊,该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崔晓筝,天津全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国良,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大学专任助理研究员,住天津市大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大学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017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37元,由原告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