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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郭某。被告黄某。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邵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