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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华大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与胡利红、李亚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华大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胡利红,李亚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96-2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大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1号富荣大厦A四层(401、402、403、405、406、408、410A、410B、410室)。法定代表人詹佳森。委托代理人柯民,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泳麟,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利红,女,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李亚娟,女,满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大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诉被告胡利红、李亚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大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大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