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蓝天彤云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寒地黑土农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天彤云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黑龙江寒地黑土农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218-2号申请执行人蓝天彤云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绒线胡同33号-11,组织机构代码69955366-0。法定代表人张林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寒地黑土农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二道街5号(现住所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文苑路36号2层),组织机构代码68142182-X。法定代表人蒋超,董事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蓝天彤云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广告发布及制作费用252356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寒地黑土农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申请执行人蓝天彤云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才审 判 员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