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根兰诉被告马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兰,马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785号原告马根兰,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马霞,女,汉族,大同市城区成元同美养生所(已注销)业主,住大同市矿区。原告马根兰诉被告马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剧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根兰马根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根兰诉称,原告从2010年9月11日起,担任被告马霞开办的大同市城区成元同美养生所洗衣房主管,月工资是1500元。从2014年6月,被告未给原告发放工资,给原告写了欠工资欠条一张。2014年11月经劳动稽查部门协调,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付工资。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17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根兰从2010年9月11日起,担任被告马霞开办的大同市城区成元同美养生所洗衣房主管,月工资是1500元。但被告从2014年6月未给原告发放工资,于20115年1月21日给原告写了欠款说明一张,证明欠原告工资7171元。后经劳动稽查部门协调,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付工资。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17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写欠款说明,可以确认被告欠原告工资7171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马根兰工资款人民币55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被告马霞承担(与判决主文一并履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剧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降静中薛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