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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贾耀辉与贺书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耀辉,贺书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1民初552号原告贾耀辉,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娟。被告贺书章,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原告贾耀辉与被告贺书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耀辉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书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被告来北舞渡贾耀辉木材厂买木材,共欠木材款20000多元,后经多次索要,陆续归还了部分货款,还欠13500元未还,2015年3月19日被告给原告写了欠款证明一份.经原告催要没有还款。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付原告欠款1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木材厂买木材,期间涉及欠木材款未偿还,2015年3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证明,今欠木柿款13500元正,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元正,贺书章,贺书章,2015年3月19日”,证明及证明右下贺书章是被告贺���章妻子书写,左下贺书章是被告贺书章本人书写。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庭审时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系木材买卖关系,被告欠原告木材款,并给原告出具有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贺书章偿还欠款13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维护。原告放弃对被告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贺书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书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贾耀辉木材款13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贺书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郜飞(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