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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毛某,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梁小平,涟源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毛某承担。审 判 长  彭冬芝人民陪审员  肖雄豪人民陪审员  龙焕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爱秀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