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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常玉香、刘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玉香,刘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9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许宪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常玉香,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刘国云,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常玉香、刘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二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前偿还原告垫付款12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息1.5%计算)。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被执行人常玉香、刘国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国云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B5号楼1-3层5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常玉香、刘国云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