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敢成诉王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敢成,王美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21号原告胡敢成,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王美川,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敢成诉被告王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敢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美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敢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敢成撤回对被告王美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胡敢成负担。审 判 长 张学龙审 判 员 陈爱国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