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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敢成诉王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敢成,王美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21号原告胡敢成,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王美川,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敢成诉被告王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敢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美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敢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敢成撤回对被告王美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胡敢成负担。审 判 长  张学龙审 判 员  陈爱国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