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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06号原告:秦某某,女,苗族。委托代理人:袁晓建,广东君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广东君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4300),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琳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