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永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卢晓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业旭、苏艳,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永兰,女,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苏翠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