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美辰雅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美辰雅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英,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霖,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美辰雅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福寿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学东,重庆南岸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美辰雅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甄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