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熊传武与覃德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6-2号申请执行人:熊传武,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覃德安,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覃德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后经本院多次敦促,被执行人仅履行12万元,尚欠本息168万元未履行。经查,本案在诉讼中已对被执行人覃德安所有的鄂D×××××号车辆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该车辆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6832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自愿将车辆作价6.8万元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愿意按此价接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覃德安所有的车牌号为鄂D×××××丰田牌小车(型号:TV7250V35,发动机号:C127310)一辆作价68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熊传武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熊传武可持本裁定书60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