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安法破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安阳电子管厂破产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电子管厂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安法破字第10-21号申请人:安阳电子管厂管理人。2015年5月6日,安阳电子管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安阳电子管厂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后,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的债权,清偿比例为7.03%。第二和第三顺序的债权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现安阳电子管厂资产变现后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安阳电子管厂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安阳电子管厂资产变现及收回应收账款共计4805336元,在清偿破产费用3389454.05元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顺序破产债权额20135296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破产债权。清偿比例为7.03%。第二顺序破产债权和第三顺序破产债权的清偿率均为零。安阳电子管厂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变现后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安置职工费用为20135296元。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电子管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桑 林审判员 魏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琪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