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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易战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