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易战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